參觀景點標示:★入內參觀或包含門票 / ◎下車拍照 / 未標示者,車行經過。
抵達馬公,專車接往赤崁碼頭,辦理登船手續,搭乘快艇,前往澎湖北海最大且擁有最美麗沙灘的島嶼吉貝嶼吉貝嶼是澎湖群島北海地區最大島嶼。吉貝古地名為嘉貝,因島嶼形狀宛如一枚螺貝漂浮在海面上,因此先民稱呼這個島嶼為「嘉貝嶼」,後期以諧音改名為「吉貝」。行政區屬澎湖縣白沙鄉。
換上您最熱情的泳裝前往吉貝海上活動遊戲區贈送8合一水上活動,縱情暢玩不限次數、一票到底,無限暢玩〈大力水手、鴛鴦飛船、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拖曳圈、海上戰車、浮潛、水上溜滑梯〉讓您無限放鬆,盡情暢玩!讓您夏季戲水,歡樂無限!
到澎湖也可像出國一樣,在這裡shopping也可享有免稅的優惠喔!不用出國也有出國旅遊的feel!
第一漁港戶外遊憩光廊集合,搭豪華遊艇,航向澎湖南方海域,熱情的島嶼。
遊艇 (船上) 悠閒於遊艇中,感受乘風破浪的意境。
東吉嶼 (浮潛) 薰衣草森林,近距離欣賞海洋珊瑚生態景觀。
東吉嶼 (登島) 自由活動(啟明宮、眺望東吉之眼)
遊艇 (航行) 悠閒於遊艇中,享受乘風破浪的意境。
西吉嶼 (船上) 眺望遺落仙境藍洞,海蝕洞玄武岩,令人驚嘆!
遊艇 (船上) 航行於海上
七美島 (登島) 自由活動,午餐自理,環島尋奇(小臺灣、雙心石滬、月鯉灣)
遊艇 (船上) 航行於海上,悠閒於遊艇上日光浴,感受的溫暖的陽光。
東嶼坪 (登島) 參觀嶼坪遊客中心,概述國家公園、玄武岩景觀。
頭巾嶼 (船上) 欣賞燕鷗滿天飛、巡航無人島、南鐵砧嶼。
遊艇 (船上) 航行於海上,歡唱卡拉ok與君同樂。
離島巡 (船上) 巡航虎井、眺望桶盤柱狀玄武岩
返回第一漁港戶外遊憩光廊,精采萬分一日活動! 上山下海浮潛樂讚! 玩得有價值。
最富趣味的觀光海田活動~休閒漁業體驗,先來一場人與花枝的鬥智拔河大賽,千萬要小心,當花枝以水柱攻擊您時,閃躲速度務必要快喔!再來體驗和海鱺魚搏鬥的滋味,看如何不用鉤子把魚釣上來~玩累了此時船家已升好炭火讓您輕鬆品嚐無限量供應的新鮮炭烤牡蠣,它的肥美多汁嚐過的都說讚!!另外還備有現煮的牡蠣麵線或海鮮粥讓您品嚐,讓您嘴裡盡是滿滿的海味~
媽宮老街【中央古街】四百年前澎湖最早的一條街,俗稱「街內」的媽宮(馬公)中央街,是台灣地區現存最早的漢人聚落,也是經濟、文化的發源地。古街內澎湖當地美食小吃建議您不要放過。另外還有【施公祠】、【萬軍井】等景點,以及【四眼井】四眼井逢旱年不乾涸,特殊造型的水井口,是古人的取水智慧,也是馬公最古老的水井。順道拜訪充滿日式風格,外婆的澎湖灣主唱人~【潘安邦故居】,篤行十村是全國最古老的眷村,此眷村已劃成「眷村文化園區」。
【 費用包含 】
.航空:團體行程航班搭配多為早去午回、午去午回、午去晚回之航段,參考航班時間如下:
**早航班:07:00~11:30;午航班:11:31~17:00;晚航班17:01~20:00。班機時間仍須依實際配位告知為準**
.交通:澎湖環島、離島船資.車資、機場、旅遊景點、碼頭、飯店接送車資。
.住宿:馬公市區飯店2晚。
.膳食:2早+3午+1晚+BBQ炭烤吃到飽
.保險:每人投新台幣200萬旅行業責任保險〈20萬醫療保險〉。
【 費用不包含 】
.行程表上未表明之各項開支,自選建議行程交通及應付費用。
.純係私人之消費:如行李超重費、飲料酒類、洗衣、電話、電報及私人交通費。
.本優惠行程僅適用本國人(中華民國國民)參團有效;非本國籍人士參團每人須補收非優惠售價差。
.小費:當地導遊小費(每人每天100元,三天共300元)。
【備註說明】
★單人住宿:按二人房團費加單人房差收取,單人房差【平日$2000元(週日至週四),假日$2500元(週五、週六)】
★雙人房皆為一大床,指定兩小床須補價差$300元/人。
★小孩售價:0~2歲小孩為嬰兒售價,每位NT$800;2歲(滿)以上小孩,皆須佔床(與大人同價)。
★本行程使用參考航班,正確行程航班請洽客服人員或會以說明會資料為準,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免費託運行李額度:依「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國內線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10KG,超過時依各航線超重行李費率收取行李超重費。國內各航線超重行李費率表。
※手提行李:為提供旅客舒適之乘坐空間,每位旅客只可攜帶一件手提行李搭機,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尺寸規範限制長/寬/高為:56cmx36cmx23cm。
★本行程使用參考航班,正確行程航班請洽客服人員或會以說明會資料為準,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各位貴賓針對上述有任何疑問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本公司洽詢。若無疑問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視同同意本公司將依上述規定辦理,契約書代表者簽名視同代表全部同行者,不得異議。
★此商品取消規範,依照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本行程之各項內容及價格因季節、氣候等其他因素而有所變動,請依出發前說明會資料為主,不另行通知 】